马背上的法庭

评分:
6.0 还行

分类:剧情  中国大陆 2006

简介: 云南西北山区,崇山峻岭,层峦叠嶂,十多个少数民族零星散落于大山中,过着平静而质朴 详情

更新时间:2011-01-11

马背上的法庭影评:地平线的困惑与追逐

故事的主人是一位法官和两位书记员。法官叫老冯,乐观、幽默、耿直、经验丰富,在基层法院奉献了一辈子;书记员杨阿姨,受益于八十年代的民族政策而成为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却在法官职业化的浪潮下因为没有文凭而即将“被退休”;大学刚毕业的阿洛,则是年轻率性,富有朝气。在学校受过系统的法学训练的他,对法律的理解与老一辈有着明显的不同。“马背上的法庭”,便是由这样的组合构成的。

故事的地点在“山路十八弯”的云南农村。因为山高路远,到城里打官司太不方便;另一方面,中国农村的法治“启蒙”,如同它的任何向现代文明靠拢的步伐,总要慢于城市。很多人尚不清楚法律何以用一种不同于乡间习俗、村规民约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捍卫他们的权益。所谓“马背上的法庭”,我想,就是带着上述双重目的将城市大楼里的法庭巡回到乡间,将发源于城市的法治精神送往农村。
“送法下乡”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对如我一般习惯于城市语境下的法治生活的人而言,个中困境,简直让人如鲠在喉。

法官、调解员与职业化
“马背法庭”一上来审理的案件就足以给人带来认知上的冲击。如果执拗于城市人的法律思维,是断然无法想明白的:为一个五块钱坛子的纠纷,或是家畜不小心拱了人家祖坟而要求赔偿“法事”而立案、审理,在城市眼光下只能沦于荒谬、甚或荒诞。但是,当人们像老冯那样,将思维本位切换到农村,似乎一切又有了必要:翻脸后老死不相往来在城市生活中并不会带来多大麻烦——被一个个小火柴盒隔离开的人民早已越来越原子化,一个人就是一座孤岛;但在关系社会仍处支配地位的农村,关系的破裂对双方的日常生活都将带来难以褪散的困扰。而另一种冤家路窄的情境则更容易酿成惨剧。

我勉强被这样的逻辑说服,但接下来法庭“管理”这些纠纷的方式却又让我不安起来。老冯和杨阿姨的行为,什么“发扬风格”、“将心比心”,怎么看都像是人民调解员,而不像人民法官。我不清楚两者间有怎样的具体分工。或许,借助人民对法律最初步的信仰,能让解决问题的方案更容易得到遵守、贯彻?但这却很容易沦为一种类似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职权的扩张。在我看来,法官“管理”纠纷的唯一方式仅限于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根据个案情况做调解、疏通工作有时固然可以帮助判决的形成,但如果一个法院所有的工作都是这样进行,未免有“喧宾夺主”之嫌,还不如直接将牌子换成“人民调解院”。

我并想否定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其实,循着“法官职业化”的思路,不妨也倡导“调解员职业化”。这种职业化不一定非得通过人员专职化或者纳入公务员编制来解决,但至少可以考虑让村里的德高望重、善解人意者在纠纷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常规地启动程序,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如若实在“无力回天”,闹上法庭,法官要做的也只能是其依法审判的本职。或许我们永远无法划分明确的界限“让法官的归法官,让调解员的归调解员”,但以职业化、常规化的调解系统竖在法院前方“兵来将挡”,不仅将大大缓解“全能法官”的重负,也将有利地促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据说城里的居委会就有专门调解居民纠纷的尝试,但其经验教训总结如何却也不得而知。

法官作为法律信仰的守护者
在“马背法庭”充分运用民间智慧的苦口婆心的“调解式审判”下,前四个案子都有了圆满的结果。但仅这些“小打小闹”的案例显然不足以说服我“马背法庭”给农村法治进程带来了长足的进步。但凡读过《中国农民调查》这类涉农书籍即可知道,中国农民那近乎宿命般的苦难,很大程度上并非来自农民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而是农民与农村官员不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这里的“不平等”显然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来自本应成为公仆、为人民服务的官员在掌握了权力资源后,利用这种强势对农民施加的掠夺和压榨。村干部以“土皇帝”自居带领一干爪牙抄起一堆家伙去村民家乱收水费、胁迫拆迁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农民话语权的丧失、明晰表达诉求的能力的薄弱以及隐藏在这背后的,建国以来沿袭至今的以牺牲农村来支持城市的不平等“传统”,都让许多高层官员长期对这方“山高皇帝远”的水土“选择性失明”。

于是,影片越到后头,我就越期待会不会出现什么“动真格”的案子直切上述主题,来证明“马背法庭”的确是村民权益值得依托信仰的司法机构。果然,阿洛的丈人是村主任,而婚宴酒席上宰的羊则是非法得自其它村民。这仅仅是一个民事纠纷,而并非我所期待的那种更“出格”的刑事、乃至威胁农民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的纠纷。但这好歹算是打了一个官民纠纷的“擦边球”。

案子的结果未出意料。不当得利的结论村主任显然不服。但由于阿洛和主任女儿的特殊关系,主任“抗法”的方式居然是把女儿关在屋里不让女儿完婚。冲动的阿洛于是携新婚妻子“私奔”,而原告依照彝族的习俗,因为被告女儿被“拐走了”,居然也“撤销”了诉讼,让一心想要树立法律权威的老冯非常失望。老冯跟杨阿姨回到家后发现小两口“藏匿”于此,和阿洛新老两代人法律观的冲突便彻底爆发。

冲突的核心在于这个法庭在培养村民对法律的信仰的过程中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阿洛认为村民信不信法律和作为司法人员的自己无关。这种态度固然有过于冷漠的嫌疑。但以老冯的那套方式来维系这种信仰难道就是最好的选择了吗?在我看来,司法人员对于法律信仰的维护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这一责任的履行当且仅当存在于其依法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应当通过公证无私的判决无声地树立法律的权威,而非大声疾呼地规劝人们“求求你信仰我”。法官脱下发泡板下乡普法的确不失为增强村民法律意识的尝试,但把这种尝试带上法庭却潜藏着一种天然的危险。司法若要做到公正,首先必须与当事人拉开一定的距离。审判席上(而非人格上)高高在上的法官放下身段把当事人拉到原告席或被告席,甚至试图用调解来替代审理的程序,或许的确能在村民心中播下法治的种子,但更常见的情况却往往是“强扭的瓜不甜”。当事人得到来自法官的邀请自然会产生某种期待。一旦法官作出的决定背离了这种期待,则期待在转化成信仰之前便可能夭折为失望与厌恶。同时,对于法官而言,无论是规劝毫无法治传统的人们信仰法律的巨大努力,还是这一努力可能失败而产生的挫折感,都已经往法官早已疲累不看的身躯上添加了过重的负荷。

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作为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老冯的确已经为他的事业付出了太多。为了成为一名成功的法官,他默默地忍受着自己作为一个失败的丈夫和父亲而遭遇的妻离子散。在某一个瞬间我曾愚蠢地联想,某个成功的投行老板、律所合伙人不也可能是一个失败的妻子或母亲吗?就这么一类比,我甚至发现功利地看,他连一名“成功”的法官都算不上了。不是吗?十几二十年的时间足以让一个“聪明”的小县长爬上省委书记的“宝座”,或者让“识时务”的基层书记员升上高级法院的院长。可是这个憨厚的基层法官,从小冯到老冯,一直都没离开过这同一个基层。

有些时候,我想我或许明白老冯们的苦衷的。我的(也是阿洛的)那套书生气十足的论证,什么法官与当事人保持距离(法官主义v.当事人主义)、法律信仰不该由法官的振臂高呼来养成,或许他都懂。他在纠结的,只是一个很简单却也很实际的问题:在这广袤无垠的、美丽与贫困并存的农村地区,面对淳朴却弱势的农民兄弟,普及法治信仰的工作他不“低声下气”地做,又会有谁来做呢?我不想辩论法治的形成当是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在一个专制传统根深蒂固而市民社会长期发育不良的国家,从哪一头挺进都异常艰难。我只是觉得老冯付出与回报的失衡太过触目惊心。除去“马背法庭”在大山里转悠的舟车劳顿以及法治启蒙的艰难,需要他操心的事情还包括:如何平衡法律与当地民俗,在植入法治观念的目标下尽可能不去摧毁少数民族封闭却自洽的处事传统;而他微薄的月工资,也在那种调解式审判的工作风格下很快就用完了。在一个良性的公民社会,他可以获得的回报包括:向上反映农村法治进程的尴尬并得到上级的充分重视;而他在基层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也能通过这样的渠道被讨论、被完善、被推广。工作负担的减轻与待遇的提高自然不在话下。可是显然,这些回报都没能实现;否则,农村法治进程的停滞不会这样让人震惊,“复旦博士的父亲因为拆迁被活活打死”这种和十年前安徽小张庄村支书寻衅滋事造成农民四死一伤如此相似的事情,也会不在十年过后依然固执地轮回。

或许是为了增加剧情的张力,让老冯彻底变成一个“悲剧英雄”,影片最后赋予了老冯一个最具杀伤力的悲剧元素:孤独。多年以来的老搭档终于无法陪他继续上路,新来的年轻人因为观念冲突而怄气出走。新生的孤独混合着长久以来妻离子散的孤独,他终于只能“一个人战斗”。风萧萧兮易水寒,那些喊给二十年前遇难同事的肺腑之言,终究无人响应。我没有看清最后老冯是否也在同事遇难的地方跌落悬崖,但死亡与否反倒不再有辩驳的意义了。活着是继续扛起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死去,害怕的虽不再是无人知晓的孤独,却是那种“好人都在悼词里”的惯常仪式,对于实质性变革从来于事无助。在我们的社会语境下,就连死亡也无法逃脱庞大数字的稀释。惊心动魄如富士康,到了第十三跳也终究把意义灰头土脑地埋进了一堆冷冰冰的数字——何况“好干部”的事迹永远都是离散的!少数如老冯一般西西弗斯式的努力比起更广大多数碌碌无为地窝在体制里“适者生存”究竟哪个更为悲哀,我还真是不知所措地比不上来。

依法治国与法治
对于老冯这样的基层法官,我想我还是心存尊敬的。他那种在基层扎根多年,挫折无数仍旧坚守的理想主义,显然比目前在象牙塔里隔岸观火的我的理想主义崇高许多。我唯一不习惯的,是他践行法治理想的那个逻辑出发点。

从一开始他流露出的对国徽那近乎洁癖的爱护便可看出,他秉承的显然是那种为(党和)国家维持司法公正的立场。倒不是说这有什么不对;爱护国旗国徽与爱护广义的国家财物显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之一,甚至前者一般比后者更重要;玷污、偷盗国徽显然也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真正让我不舒服的是国徽找到后动员了村民卸下门板铺在沼泽地上危险地取回国徽的场景。当然,村民用自家财物帮助老冯系出自愿,无可厚非,救国徽的人和国徽一道回来也是好事。但请容许我对剧情稍加追问:如果有人在救国徽的过程中因为沼泽下陷而被吞了呢?为了国徽牺牲一条人命,和为了国徽受一道处分,孰轻孰重?我不禁想起小时候在百科全书或者政治书上看到的赖宁为救一堆木材(国家财产)被火烧死的故事。现在想来,追他为烈士给他各种奖章我都接受。对英雄的纪念与尊敬是我们对其牺牲可做的为数不多的补偿。我唯一无法容忍的是“学习”。保护公共财产的确是公民职责,但这只要学宪法学法律就能学到,为什么偏偏要学这血淋淋的惨痛事故?莫非要学他在“保卫国家财产”的“神圣职责”下连命都不要?且不说和平年代里没有什么比“活着”更珍贵(战争另当别论),这样的宣传对其亲人痛苦的漠视,也足以让人愕然。

说到底,老冯还是站在一种国家本位、而非法律本位的立场上来当法官的。这样的逻辑起点使得他再怎么努力也只能像个“青天大老爷”那样被人铭记。是政治权力的一个附属品,而非一位公正、独立的现代意义上的大法官。当然,司法不独立的大环境如此;像老冯那么大年纪的、经历过文革洗脑的一代人,对国家也依然有着不可动摇的忠诚:国家即法、法即国家。

这让我想起了吴敬琏老先生对“法治”和“依法治国”之间细微区别的论述。他说,“依法治国”潜意识上“有意无意地仍然把法作为他们(官员)‘治’人民的一种工具”,其重心仍落在一个“治”字上,隐含的主体也仍是政府。但“法治”的重点则明显在“法”,其主体就是法律本身。“法律当然要规范一般人的行为,但它首先是‘治’政府,界定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如果哪一天,所有人都能精确地辨析以上两者的细微差别;如果“马背上的法庭”,乃至所有法庭悬挂着的除了国徽,还有宪法的标志;我们大概就真的离法治不远了。但现在看来这似乎仍遥遥无期。

看完影片后上网搜索,发现这原是某年戛纳地平线单元的获奖片。赫然发现,“地平线”之于这个有些沉重的故事,委实太过贴切。“送法下乡”的朴素愿望,乃至当下中国的整个法治理想,都只是像地平线那样:此间的人民拼命追逐,它却依然在那浩渺远方,看似遥不可及——但这想法似乎并不是我的原创。仔细一想,它不正是乌拉圭记者加莱亚诺谈论拉美发展前景的那个“地平线理论”吗?更完整的版本,摘录如下:
“乌托邦在地平线上,当人们走近两步,它也会后退两步,而地平线亦会退得更远。既然不可触及,那么,它还有什么价值呢?它的价值就是可以使我们往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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