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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偷吃了禁果,人类就有了原罪。
从道德上讲,人人都有罪,起码有犯罪的意识和冲动。在这一点上,无人清白。但是法律论行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有犯罪的意识,就会有犯罪的行为。有犯罪行为,就需要有发现罪犯、惩罚犯罪行为的机制。
但是,人的能力有限,人无法把有所得罪犯都绳之以法。总有漏网之鱼,《无人生还》中,岛上的人个个都曾犯罪,但是却一直逍遥法外,设局的那位JUSTICE已经病入膏肓,这是一个隐喻,作者似乎在暗示,在幽暗的人性面前,法律其实一直在垂死挣扎。
之所以无人生还,是因为无人清白。正义虽然得到了伸张,但靠的是突破法律程序的手段。
对于人类而言,需要一个程序,也就是一套法律制度,来区分出无辜与有罪的人。这件事并不容易。无可避免地,人类会犯错。我们有时会把无辜的人定罪,却放走有罪的人。人类追寻真相的行为,本质里都有这点。
假如确保无辜的人不被定罪是唯一目标,事情就好办了:对于罪行成立与否,只要有丝毫疑问,不管多么不合理,无罪开释就成了。同样地,如果不让任何一个有罪的人逃过制裁是唯一目标,事情同样好办:只要有一丁点犯罪的嫌疑不管多么牵强,统统判有罪就成了。
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体制,能把所有罪人定罪,却不连带让一些无辜的人也一并下狱。任何保护好人的求证原则或程序,同样让有罪的人更容易逃过正义公理的制裁。同样地,任何让罪行成立的法则,一样会让无辜的人蒙冤。难就难在抓到平衡点。到最后,每个体制都得权衡何者害处较大?是要让部分好人蒙冤,还是让部分坏人脱罪?专制政权倾向选择前者:宁可错杀,不可误放。大部分公正的政权则选择后者:宁可误放,错杀则万万不可。
任何一套司法程序,背后都有其哲学基础。法官只能裁判已经发生的案件,所以法律面对的永远是过去的事实。法官要做的首先是发现案件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