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雅之魂

评分:
6.0 还行

分类:剧情 传记 战争  美国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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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2-17

戈雅之魂影评:集中营、疯人院或宗教裁判所

作者 | 王怡牧师

捷克的米洛斯•福尔曼,波兰的基耶夫洛夫斯基,还有谁呢,社会主义国家献给全世界几个屈指可数的电影大师。在遥远的“布拉格之春”,身为“捷克新浪潮”代表人物的福尔曼,见势不妙,在坦克的轰鸣中逃往了美国。

福尔曼的多数电影,构成了一个卡夫卡式的世界场景。他一生经历了三个世界。第一个是奥斯威辛集中营,他的犹太人父亲,和新教徒母亲死在那里。第二个是社会主义的布拉格,用他捷克时代的最后一部电影名,那是一场多么浩大而冗长的《消防队员的舞会》。第三个是沙漠里的好莱坞。1975年,他拍出电影史上最卡夫卡的一部经典《飞越疯人院》,囊括了奥斯卡5项大奖。社会主义说,你看福尔曼后悔了吧,他去的其实是一个“疯人院”。资本主义说,为福尔曼感谢上帝吧,他终于从一个“疯人院”里爬了出来。

几十年过去了,这个老家伙从不解释他的疯人院到底姓社姓资。但我一直认为,福尔曼的梦想,是要把那三个世界拍成同一个世界。这是一个怎样的世界呢,一间“集中营”加一间“疯人院”。然后在2006年,福尔曼在这部自称萦绕他心间50年之久的电影中,给出了他关于世界的第三个意象,一间“宗教裁判所”。

根据西班牙画家戈雅的几幅名画,《裸体哈玛》、《宗教裁判所》和《5月3日的枪杀》,他杜撰出一个寓言。这三幅画也仿佛三个世界,电影想说的,就是少女哈玛所代表的那个世界,怎样被后两个世界糟蹋。一个是天主教的世界,一个是大革命的世界。但在福尔曼看来,后两个其实就是一个。

还记得赫尔岑的话吗,1792年的人都与众不同。1792年的洛伦佐神父,是臭名昭著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法官。洛伦佐逮捕了少女哈玛,哈玛的家族由犹太人改宗天主教。根据“密从”的举报,哈玛在一家餐馆拒绝吃猪肉,宗教法庭指控她仍秘密信奉犹太教。洛伦佐在狱中使用滑轮刑(这是宗教法庭的六种体刑之一),对赤裸的哈玛进行逼供,甚至诱奸了她。哈玛的父亲透过皇家画师戈雅邀请洛伦佐过府。席间,戈雅说,“在肉体折磨之下,我会承认一切荒谬的指控,哪怕指控我是一只非洲大猩猩”。洛伦佐傲慢地说,如果一个人没有罪,上帝会保守他经受磨难。凡承认的一定是有罪的。这话激怒了主人。哈玛的父兄们翻脸、关门,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对洛伦佐神父大动私刑。最后,洛伦佐终于在这样一份自白书上签了字,“我承认,我其实是一只非洲大猩猩,故意潜伏在教会中”。

所有逼供刑求的故事,这是我见到最精彩的篇章。哈玛的父亲将自白书提交国王,洛伦佐被迫逃亡。一年后,法国的路易十六上了断头台。就像舞台更换场景,世界也换了他的形象代言人。十几年后,拿破仑以“消灭宗教裁判所,解放西班牙人民”的名义入侵西班牙,洛伦佐竟摇身成为人民法庭的检控官。他对戈雅说,卢梭和伏尔泰已取代了耶稣和使徒。就像在法国一样,士兵们砸毁了教会,开枪打死作弥撒的神父。洛伦佐口若悬河地宣判红衣主教死刑。但在真实的生活里,狱中的哈玛为他诞下的孩子却沦为了妓女。自由、人权的信念,足以使洛伦佐转变为一个激情昂然的革命家,却不能使他转变为一个好男人。就像我所见的,高呼民主自由的人,回到家里一样会打老婆。可怜世界的更迭,并不能挽回哈玛母女被一个伪君子继续遗弃的命运。

法军溃败后,洛伦佐被捕,被裁判所宣布为判教者,移交世俗法庭处以绞刑。几位曾与洛伦佐共事,在革命中受尽他折磨的神父,举着十字架,一步一步地苦苦哀求他的忏悔。但洛伦佐的一生走过三个世界,或者说他的心刚硬到一个地步,如今只求一死。或者说他的心软弱到一个地步,已不相信宇宙间还有赦免的可能。他甚至失去了再次背弃的勇气。永恒已不可求,但生命中仍有不能承受之轻。于是他推开十字架,带着绝望的面容,死在了那个时代。死在一种历史进步主义给予他的命名和捆绑之中。于是就连他的死,都是一根稻草。连死亡,都成为了大革命的偶像。

这部以戈雅为名的电影,只是借用他画中的世界而已。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长期被公众视为黑暗中世纪的象征,就像巴士底狱被视为黑暗君主制的象征一样。福尔曼也借此表达他对这个世界的理解。一个少女哈玛可以安然居住的世界,到底在哪里?福尔曼说,既不在天主教的世界里,也不在革命者的世界里。因为这两个世界中的男人,都有一个相同的名字叫伪君子。于是,戈雅的画笔,和一个艺术家对少女的热爱,连同最后,精神分裂的哈玛跟在运送洛伦佐尸体的马车后面,失聪的戈雅也远远跟着她——他已听不见这个世界,就把它忘在后面。这一幕成了导演寄托希望的尾声。美,如何在历史中重新成为可能。大概这就是《戈雅之灵》这个片名的意味。这个意味以一种疲软的力量指向了审美。福尔曼已75岁了,他失去了拍摄《莫扎特》时的激情,对人类的未来却依然没有答案。

在大多数历史学家那里,中世纪乃至宗教裁判所的黑暗,只是一个被偏见和无知过分扭曲的神话。1998年,梵蒂冈向全世界历史学家开放了宗教法庭几百年来浩如烟海的档案。研究表明,逼供并不常见,即使以“最黑暗”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为例,300年间它们一共审讯了15万人,罪名成立移交政府的只有3000人。最后被政府执行死刑的,不到全部受审者的1%。欧洲的每一个世俗法庭,或中国史上的任何法庭,几乎都不可想象这个比例。

教会法的学者指出,与世俗法律相比,宗教裁判最大的特征就是始终把爱和赦免看作法律的根本精神。12世纪,法学家格兰西编纂《教会法汇要》,成为教会裁判史上最重要的转折点。格兰西认为上帝之爱是赦免中的审判,和审判中的赦免,因此他强调教会法的核心是公义与仁慈的平衡,在平衡的取舍中并永远以落实基督的救恩为中心。此外12世纪的罗马法复兴,也在技术上深刻影响了教会裁判。教会法也因此成为西方宪政与法治的一个重要渊源。从创始“宗教裁判所”的教宗英诺森三世开始,罗马在几个世纪中涌现出一大批“法学家教宗”。一个宗教法官除接受神学训练外,通常还必须在大学拿到法学博士。

甚至宗教法庭较开明的审判程序,也逐渐被世俗法庭接纳,迄今为止仍然是欧洲司法程序的主流。一个例子是“魔鬼辩护士”,另一个是今天英美法庭上的“证人宣誓”,源自摩西十诫及教会裁判中“以誓涤罪”的程序。人们相信一个手按圣经或以上帝名义起誓的人,他的自白和证词是应当信赖的,或必须在程序上假定为真。这就是基督教精神对世间法庭一个极重要的影响。为什么西方法庭重视人的口头陈述,一直胜过了重视书面证词。但基督教之外的地方恰好相反,譬如我们的法庭,迄今为止书面证据的显赫仍然胜过了证人的口头陈述。因为缺了对实体正义的信心,这世界就是一个“口说无凭”的世界,“程序正义”只成了一种拙劣的模仿。

宗教裁判所的历史实践,当然不是慈爱和宽容的象征。教士们曾对他们的敌人(早期的犹太人或后期的新教徒)滥用裁判权,既缺乏爱,也缺乏宽恕,留下令人憎恶的罪污。但异端裁判所的罪并不在教会裁判权本身,而在教会权柄与世俗权力的混杂。在现代社会,一个社团有权基于它的宪章(对宗教来说就是教义),对自愿加入的成员进行裁判。法律一般只在两种情形下审查社团的内部裁判,一是当惩戒触及到对成员宪法权利尤其是身体权利的强制,二是当社团裁判缺乏一个基本的正当程序。但在中世纪欧洲,几乎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教会信众。教会裁判就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性的甚至政治性的裁判重叠了。教会于是陷入极大的试探和罪恶之中,教士们的肉体与情欲也被权力挑拨,无限膨胀,忍不住以身体的强制去对付灵魂、教义及金钱问题。

但在另一方面,历史学家Madden仍然认为,“事实上,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无数无辜的人,那些人本可能成为世俗领主或暴民统治的牺牲品”。在巫术大恐慌时期,没有宗教裁判所的那些地方,领主的法庭上烧死了成千上万的女巫。而在须由宗教裁判所裁判的地方,被烧死的女巫与一般公众的印象相比,少得令人惊讶。异端分子应当被处死,这一立法其实来自宗教裁判所之前几百年的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法学大全》中即有记载。但却没有人把罗马法视为黑暗中世纪的一个象征。阿拉贡国王立法烧死异端分子,也早在罗马成立宗教裁判所之前。

将信仰与思想的一切异端,看作对政权的威胁和颠覆性力量,其实这是古今中外大多数统治者的共同思维。如孔飞力先生在汉学名著《叫魂》中,描述了清代的一场巫术大恐慌。官府株连了许多被认为行巫术的人,就和以往的历代官府一样。中国历史从来是一个镇压异端毫不留情的历史,但为什么我们没有一个类似“宗教裁判所”的印象呢。因为一切迫害都发生在政教合一的世俗法庭之上;甚至大多数时候,连一个法庭都没有。

在欧洲中世纪,教会与君王构成了二元对峙的格局,这是宗教法庭兴起的原因之一。教会希望把关乎信仰与思想的裁判权从君王手中抢过来,君王没有权力判断一个人是否异端,灵魂和真理在君王的国度之外。换句话说,这是一个“专业性”问题,必须由教会来作“专家证人”。于是罗马以“宗教裁判所”夺走了君王统治灵魂的权力,先由宗教法庭作出事实裁判,若当事人不愿悔改,再将他移交世俗法庭,任凭君王将他烧死。罗马教会的一个罪,在于它对政府违背圣经教导的法律有责任、也有足够影响力去反对。但教会不但不反对,更在相当长的时期纵容、鼓励甚至主张君王可以立法关押和处死异端分子。

一个恰如其分的评价是,教会在宗教裁判所的问题上,曾经一度堕落到与政府同等邪恶的位置。研究宗教裁判所的学者爱德华•伯曼这样说,“应该记住,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和当时其他国家的任何法庭相比——甚至包括英格兰,顶多只是一样的糟糕”。但1792年,在由大革命涂抹的那个世界场景中,整个中世纪被不负责任的启蒙主义者彻底妖魔化了。启蒙运动和文学家们联手把它打扮成有史以来最丑陋的巫婆,构成了启蒙以来的另一种“女巫审判”。伯曼列出了17、18世纪一大批对宗教裁判所进行“明显片面记载”的书籍,正是这些书籍影响了启蒙运动的作家们,随后在历史上虚构出一个扭曲真实情形的、关于宗教裁判所的恐怖神话。而大多数人,通过这些文学作品或哲学家的描述,也形成了对中世纪及宗教裁判所的妖魔化印象。

事实上,布鲁诺并不是因为宣扬日心说,是宣扬一种巫术、星象学、太阳神崇拜的混合学说而被视为异端的。事实上,伽利略从来没有受过拷打、戴手铐或刺瞎双眼,也没有被长期关押过。事实上,一直都有许多刑事罪犯,故意作出亵渎言行,好使自己的案子脱离领主的裁判权,而被移交到宗教法庭。在那里他们更可能得到一个相对公正和宽容的判决,可能因悔改而被赦免,不然也可被关在条件较好的监狱里。

听起来显得荒诞。但人民和艺术家要的从来不是事实,他们只要一个关于世界的象征。就算被人民攻占的巴士底狱,当时一共只有7个犯人,其中一个精神病人,两个拖欠债务。但巴士底狱永远都是一个神话中的巴士底狱。尽管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的一百年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移交政府的受害者,一共只有8人;1570之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则是15人,两百年加起来,不如断头台上的千分之一。但宗教裁判所也永远都是一个神话中的宗教裁判所。

曾经,我与法国法官高等学院的院长讨论天主教与国家的关系。与通常“大革命是反宗教的”的意见有别,他说,其实法国起源于大革命对宗教的模仿。因此人民相信国家,就像之前相信教会一样。无神论者模仿天主教建立了国家,因此天主教传统与法国的国家神圣性密不可分,人民不会接受一种国家与真理无关的学说。我们的公务员类似天主教的神父,是真理的象征。不像在美国,国家与真理无关。他们的公务员类似新教的牧师,对会众没有太大的权柄。我们的法律也更接近康德的绝对精神,因此法国人不太可能接受美国式的违宪审查,议会的立法怎么会错,又怎么可以错呢?

我把洛伦佐的故事,看作对上述精彩观点的注释。洛伦佐在两个世界之间挣扎,一生都与真正的信仰背道而驰。并将一种罪人的道貌岸然,一直持续到断头台上。洛伦佐和哈玛,共同构成了这世界的悲剧。就像狱卒和囚犯,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悲剧。对来自东欧的福尔曼来说,宗教裁判所也是一个集人类罪恶之大成的象征。但电影并没有对其完全妖魔化,而是把宗教裁判所的罪和大革命的罪并列在一起。就像戈雅既画了宗教审判,也画了大革命在西班牙的屠杀。这是我喜欢这部电影的地方之一。洛伦佐带着又高又尖的帽子受审的那一幕,是对戈雅原画场景的精心复原。年龄大的中国观众就会说,原来是真的,连我们斗地主的高帽子也是模仿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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