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

评分:
6.0 还行

分类:历史  加拿大 2000

简介: 影片根据二战后的纽伦堡大审判进行创作,对二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详情

更新时间:2012-06-12

纽伦堡审判影评:自我认罪是一个过程(其实这是选修课作业)

影片从美国检察官挑选被告名单等一系列审判准备工作开始,向我们逐渐透露了审判背景。美国首席检察官杰克逊尝试给审判定下一个基调和气氛——令人伤感的庄严,并且审判的初衷即为以道德胜利的名义而不是战争胜利国惩罚战败国的名义来建立一个对侵略战争进行评判的标准。
首先,在检察官讨论发布起诉书时间问题时,最终他们认为还是要尽快通知被告,以求他们拥有足够的时间来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尽管在影片中这次审判的规则是由四国拟定,或者说主要是由美国人确立规则,但是如果要以公正的名义去试图判定他人的罪行,那么必须保证自己的行为是理性、合理的,也就是说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审理,进行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关于律师的身份,有位检察官表示,如果同意战犯选用纳粹律师,还不如让他也一起上被告席。对于律师的选择,由于律师的责任是替委托人进行辩护,所以委托人一定会选择那些当自己行为受到指控时可以把他们从困境中解救出来的人,而且可以是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不仅可以帮助他们表明态度还能以指责对方行为以求挽回自身损失的人,在这一点上,律师的身份多少带了些利益的色彩,但是他们在法庭上所提出的论据依然是以事实依据为基础,尽管会通过人为的挑选来获得针对一方强有力的说服力。
战犯头目赫尔曼格林在法庭上宣誓要毫无保留地说出真相,可是他却在第三天的法庭上表明自己对于大屠杀毫不知情,当时只是负责对德国经济蓝图的规划,然后,当他说自己还没有讲完的时候,还是被法官制止了继续讲话。到底什么是毫无保留地说出真相,法庭上是否总是要制止由于那些真相所引出的需要说明的下文?也许法庭只想听到真相,然后由法官和陪审团来进行对真相事实的判断,但是他们所获得真相的渠道主要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证人的发言、律师提出的证据。检察官和律师都有各自的立场和各自所代表的利益,那么他们的言辞必定是向自己的中心思想靠拢,从事实中截取的证据必定是支持自己观点的部分,因此,当证人在检察官和律师提出要求询问后出席法庭时,因回答那些检察官和律师事先准备好的可能会加强自己言辞说服力的提问而揭示出来的事实,必定也被引导至事实真相的一方面而不是那个另一方面。所以,法官和陪审人员是被展示了由两个事实的侧面所共同展现出来的真相,并且并非全部事实真相,当然有时候不是全部事实都需要被展示。
在这次审判过程中,虽然所有战犯在开庭时都宣称自己无罪,可是随着漫长的审判过程,随着一些他们自己了解或是不曾了解的证据一一被呈现,随着被视为代表正义的检察官和其他战犯的交涉,随着心理医生与他们进行交流,他们每个人必定都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尽管反思的结果不一而终。在法官最终宣判每个人罪刑的时候,我们看到有的人眼中流露的是侥幸,有的人是失望但带有释然,有的人是无奈,也有的人依旧如当初一样不屑。即使到了最后上绞刑架,在与死亡仅一步之遥的时候,有的人依然表现出对信仰的忠诚。可是即使是这些我们开始可能会认为可恨的人,当绞刑架的地板张开,绳子坠下的一刻,我们心依然是颤抖的不是吗?我想,这种为之惋惜的伤感,虽然这种情感可能是由当一个生者眼看着另一个生者在一瞬间不再拥有自己仍然拥有的生命时,内心产生的一丝内疚感而引发的,终究是表明了我们是有同情心的不是吗?
那位心理医生军官说他找到了罪恶的本质,那便是缺乏同情心,但我想人的确会由于同情心的缺乏而做出不该做的或者不可原谅的罪行,但是人是不会没有同情心的。如果当罪犯在自省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认识了自己,那么我们是否应该由于他的同情心回归所带来的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而加以同情呢?因此,我试想,如果法庭是一个引导人审视自己的地方,案件的审判这个“审”不仅是司法机关来审查事实,而是通过检察官、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从旁观者的、客观理性、不带功利心的角度来引导不同的当事人主动提出多角度的案件事实依据,然后对各自的行为进行审视和度量,最后再由代表正义的司法机构依照自己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和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态度来进行最终的“判”,那么是不是会给忏悔者更多的机会呢?因为在这部影片中我看到,一个人发现自己罪行是一段艰难的路程,而如果想做得更为人性,应该给他提供一个能在理性的旁观者的指引和帮助下走好这段路的机会。可是回过头我便发现在现实情况下自己的这个想法是难以实现的,由于现实中案件量的数量庞大,司法机关是没有办法提供足够的人力和空间和时间来帮助每个的确有罪的人来进行忏悔的,况且每个人的素养和道德标准也不能保证他会达到我们美好的预想目标。况且,毕竟法庭不是教堂,毕竟如果人发现自己的罪行需要一个过程的说法成立,那么只要这个人是一个有良知受过教育的正常公民,这个过程就应该在法庭外事先完成,人在多数时间下都是应该有自我约束力和对自己行为的审视力的不是吗?毕竟法律的颁布就是要事先对公民进行告知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格林声称自己对大屠杀行为并不知情,尽管他向看管他的美国上尉袒露心声时表示他并不明白大屠杀究竟是什么目的,因为那根本没有必要,从国家主义的立场上并不合理,更玷污了他们的事业,但是事实仍旧不能提供出证明他不知情的证据。他的临终感想是:无论现在还是将来,给他定罪的外国人可以杀死他但是无权审判他,他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可是即使他不知情,那么对犹太人屠杀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空穴来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颁布的各种针对犹太人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对一些人造成了误导,那些被误导的人又因为内心被煽动起来的残暴和一种把自己看作不是拥有被动权的劣势方那么就是拥有主动权的优势方的心理,然后这些人对军人听从命令不加质疑的习惯性加以利用,犯下了罪行。那么作为国家领导阶层,没能对下级的行为进行监控,即使他自身是不知情,也不能证明他是毫无责任的,他将必须为人民所受的苦难而负责。格林曾在法庭上说,他不能因为意见不同就背叛自己曾经发誓效忠的领导人,我想他发誓时他的地位和家庭还没有受到来自于帝国的威胁,当他在这个集团中不仅拥有权力还得到利益保护的时候,他是很难对这个集团说“不”的,因为他知道集团的强大,他知道只有服从才能保护自身利益,可是最后当希特勒下令杀害他们一家人的时候,他也不得已投靠美国空军。
那位作为证人的奥斯维辛集中营指挥官表示,他们的目的是消灭而不是折磨,那么法律的意义是不是也是消除犯罪行为而不是折磨犯罪的人呢?对于惧怕死亡的人,终生监禁让他还有一丝生的希望,而死亡对他来说就是无尽的恐惧的折磨;对于坦然面对死亡的人,在监狱里日复一日得度过余生就是一种生不如死的折磨。虽然做错事必然要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对于那些绝望的人,我们是不是能够给他们一个最后的选择机会,毕竟生命属于生命个体自身,我们作为他人道理上是无权进行干涉的,那么能不能给那些判处死刑的人一个机会来选择是苟延残喘地终生监禁还是一死了之呢?
对于种族和人权的问题,不论是战胜国一方的美国还是纳粹德国,都有各自不光彩的行为,在1961年版的电影《纽伦堡大审判》中关于纳粹通过法院对智力低下的公民进行判处执行绝育手术的行为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深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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