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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科生,笔者想就这部电影谈几点感想。
第一,片名“正义回廊”,“回廊”似有循环,都转复归之意——但总有一个出口,而且出口在“回”字型上是随机的。这不仅仅意味着探求真理过程中不断的争吵、辩论与推翻,思路的梳理与证据的承认或丢弃,也预示着,正义有可能以一种十分随机的面貌被展现出来——陪审员也许受了煽动或者个人情感压倒理智的情形,最终影响到了法官的判决。更预示着,正义也许是模糊的和眩晕的。
第二,所谓“正义”,是指程序的正义。也就是说,程序走完即变为所有人公认的正义。身为时间线的事后观察者,我们永远探知不到真正的正义——也就是还原真实的案发现场,找出真凶。我们所能寻找到的只有事后的正义,也就是那个用事后的证据和推定、推论构建出来的概念世界。而这可以保证真正的正义吗?事后的认定完全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将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判处无罪,刑讯逼供得出的虚假证据也完全可以改变原始的事实——呈现出来事后的假象而将没有犯罪的人纳入这个程序当中,使其入罪。但是,我们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因为我们只有这样,别无选择。我们能够选择的就是用人工概念尽力还原真实的案发事实,于是才有了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规则。
为什么说正义指程序的正义?这不能单纯从字面意思上理解,认为遵循形式程序即正义,而要从程序的本质来看。程序意味着,规定了一种大家认可的通道,这个通道的一经诞生即成为固定的、规范性的,具有了公信力。这种公信力意味着,只要程序运行合法,那么,从程序的一端进入,再从程序另一端输出的,无论是什么东西,无论由程序所处理的结果如何,我们都必须服从。这就是最大的正义。从电影中的暗喻可见,导演似乎预示了胖子的犯罪嫌疑,胖子高超的模仿技巧(从面试跟随主角摔面试卡,到模仿警察的训斥惟妙惟肖)和似有似无的谎言(比如有一个疑点,是胖子说主角经常用他的屋子带女人回来睡觉,然后不让他住,但是从前面的主角去色情片拍摄现场试镜以及后来的意识流表现来看,主角存在性压抑,直接象征是没有性能力——主角面对色情片女主关键时刻掉了链子,和滴血的裤子,甚至有一个镜头喷血而出。他虽然对女人有欲望,但无法发泄,就像他想学篮球的欲望一样,一直是被压抑的。所以,说他经常带女人回来做爱,这句话是存疑的。)意味着,胖子有可能真正参与了犯罪,可是谁又知道呢?谁又能有刘慈欣的“镜像机器”呢?我们在事后唯一能做的,就是把所有合法证据、所有辩论统统封装进程序的机器,然后看它输出什么,就以它为标准,这就是正义。所以最后,陪审团成员们也说道:我虽然心里这样想的,但是我知道,法庭也有它的一套标准,所以我最后投了胖子无罪。如果反过来,陪审团成员们投了主角无罪,法官也通过合法程序认定了主角无罪,那么,主角就是无罪的,无论真实的事实如何。(之后可能不上诉,变为终审判决,正义即落地,但最后也可能上诉,上诉也有可能开启另一个新程序,认定新的事实,从而推翻原有判决。这也是正义。从中也体现了正义的“回廊”性质。)
第三,导演在这部电影中表现了陪审团制度的优劣。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色。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海洋法系、罗马法系等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以及中国香港采用。其特点是,法官偏向保守,当事人主义,由双方表演式进行。以及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的优势显而易见——可以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我对香港司法制度不是很了解,但从电影里可以看出,派发陪审成员传票是随机的,提前一个月,期间可以拒绝。还有物质奖励。陪审团成员由于没有法律知识,所以只能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这与内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一致)。即便如此,这也是一场生动的教育。普通人参与到这个责任重大的角色当中,断人生死,既使再玩世不恭的人也会生发出一股责任和正义感,让他们在未来面对的每个重大决策或者政治问题时都体会到这股责任,亲身参与是培养公民意识和审慎意识的最好方式。另外,陪审团是各行各业的普通人,他们只有良心或者法律人所称“朴素的正义观”。就像那个陪审团中的年轻女性所言“凭感觉”。但恰恰是这种看似非专业化的戏谑化的感觉,却是裁判当中最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因为这代表了社会情感。相信大家都听过一句话,出自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大法官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而经验往低了说,就是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不仅是指熟练判案后对事实与规范之间熟练运用的敏感,还有对社会情感和舆论的照顾。不照顾社会朴素价值观的判决是不能被人民认可的——参考彭宇案和许霆案。而陪审团制度量化了这个“社会情感”,让社会情感就摆在法官的面前——“有罪”与“无罪”。这就不需要法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自己想当然地“照顾”了社会情感,比如彭宇案的法官可以说:我照顾了社会情感,只不过是我认为的社会情感,真实的社会情感为何我怎么知道?这就是不可量化带来的坏处。
当然,陪审团制度也有其缺点。比如那个八比一投主角无罪的人,是一种典型的“玩玩”态度,“你管我”,或者“我投票自由”。如果陪审团成员都是这种货色,那么最终会使得真凶逍遥法外。注意:我的意思是,在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不应戏谑。而另一个更为熟知的案件,辛普森案件不是这样,那是由于关键证据的缺失和被排除所导致的。
总之,这是一部好电影,对了解其他法系是很有帮助的,也许我们能从中学到点什么呢。